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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5-29 15:01:06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
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高区司法办、经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业行风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威海”建设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特制定《关于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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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强律师业行风建设和市委、市政府“诚信威海”建设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以完善制度为重点,以强化自律为关键,以监督惩戒为保障,抓住建立诚信档案、诚信信息公开、失信行为惩戒等关键环节,加快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使全市律师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诚实信用状况明显改善,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成为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表率。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当诚信楷模”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和教育全市律师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广泛开展执业纪律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教育和引导全市律师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健全完善诚信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以下诚信制度:
1、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执业律师个人基本情况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供当事人知晓和选择。
2、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当事人委托的所有法律事务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安排,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所有收费事项均应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情势变化须增加或减少收费数额的,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合同外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3、风险告知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所受理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预测,适时将预测结果及工作进展情况告委托人知悉,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风险告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委托人签名认可。
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对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应接受委托或辞去一方委托。
5、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采取向当事人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庭审旁听、检查业务案卷、查看谈话记录、工作日志等有效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方位监管律师服务质量和诚信服务状况。
(三)普遍建立诚信档案。按照“一所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全行业统一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客观真实地记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处分的情况及其他不良行为,作为年度检查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的基本依据。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分别负责建立所辖律师事务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并报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建立。
(四)实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及各市区司法局网站,将与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信息,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奖惩信息上网公布。重点推行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处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定期向行业内通报;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商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五)强化监督和惩戒工作。严把行业入口关,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品行审查。加大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律师在收案、收费、办案等环节违反行业规范、缺乏诚信的执业行为。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检查力度,对管理混乱、投诉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
(六)建立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行业诚信评议机制,邀请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诚信状况进行评议,将诚信检查列入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并作为行业评先选优重要标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建立行业失信退出机制。对少数多次年度检查考核暂缓或不职称,多次被投诉,诚信缺失且道德水准较低、社会口碑极差的律师,建议律师事务所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四、保障措施
? ?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市律协成立全市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诚信建设各项工作的推进。各区市、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指导,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诚信建设。
(二)建立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律师行业道德状况和诚信状况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中。
(三)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联系沟通,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善于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推进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附件:
1、威海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
2、威海市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示范文本)
3、威海市律师诚信档案(示范文本)
附件1:
威海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增强律师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律师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部颁规章、行业规范、上级有关文件和“诚信威海”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资质、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具有影响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 ?诚信档案记载,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程跟踪、
方便查询、积极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诚信档案的记载和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照本制度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信息;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奖励信息;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信息;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信息;
(六)其他根据诚信建设要求应当记录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自设立或执业之日起记录,年度考核信息、处罚信息、投诉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记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书号码、组织形式、设立资金、负责人、合伙人、执业律师、批准文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住所、联系电话、分所设立情况、业务特长以及各项变更登记等情况。
第八条 ?律师的基本信息是指律师的执业资格和其他个人情况,主要包括:律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党派、学历、学位、职称、职务、所在执业机构、执业时间、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业务特长以及执业机构变更等情况。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信息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后的结果评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奖励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的表彰、命名、奖励等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或者社会组织等作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等决定;
(二)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等决定;
(三)其他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优良评价。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 ?(一)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实并处理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诫勉谈话累计3次以及3次以上的,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下列诚信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书号码、组织形式、负责人、执业律师、住所、联系电话;
(二)律师的姓名、所在执业机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后的结果评价;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奖励信息;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信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保留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到停止执业时止。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他诚信信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内部掌握。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查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其他诚信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查询的目的、内容等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同意查询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范围。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记载、发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信息,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报告、年度考核情况、变更登记事项等情况,对诚信档案信息进行即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市司法局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诚信档案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没有及时记录和发布的诚信信息,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自行记录和发布。
第十五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并记录和发布下列信息: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后的结果评价;
(二)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信息;
(三)律师事务和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捐款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本机关收到并处理的投诉信息;
(六)其他需要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记录和发布的信息。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下列信息的记录和发布: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的结果评价;
(二)本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信息;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捐款等信息;
(四)本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信息;
(五)本协会收到并处理的投诉信息;
(六)实习律师的诚信档案信息;
(七)行业有关诚信建设以及其他需要律师协会记录和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相关诚信档案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记录和发布的诚信档案信息有误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修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审查属实后应当及时修正。
第十八条 ?诚信档案实行“一所一档、一人一档”。诚信档案分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两种,由建立单位长期保存。诚信档案示范文本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律师事务所负责建立并保存本所律师诚信档案,电子档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并保存所辖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电子档案报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建立并保存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律师的诚信档案,电子档案报市司法局。
诚信档案信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类评比、表彰、执法执纪检查、年度考核、律师专业技术职务晋级,以及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推荐、推选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聘用新律师、接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时,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查询律师诚信档案信息作为参考。律师跨区市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向转入机构移交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诚信档案通过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处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定期向行业内通报;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商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的管理,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记录或者披露虚假的诚信档案信息,侵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威海市司法局、AG亚游客户端网站|首页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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